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8月31日前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二)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中小企业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登记备案,定期向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