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XX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第五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
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
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第七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
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页共13页第八条【更新目标】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第九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第十一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