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平江路:55、57、59至61号;东板桥弄:1、3、8、10、11号;中张家巷:9、11、13、15-1、15-1/2、18-1、20、20-2号;仓街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35户,约2936
25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24户、商业4户、非商业7户
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第1页共8页录中协商选定
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