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1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备案的施教机构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2(五)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纪录
第五条施教机构申报备案,须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施教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设立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施教机构,由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