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职工持股信托中委托人的选择文/徐琳天强管理顾问在职工持股信托(esot)方案中,委托人的选择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本文就委托人的可选类型、每一种类型的优劣以及所适用的企业范围等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在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可以是员工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管理层或员工设立的持股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类型一:自然人作为委托人1
概述员工将自己的资金以本人的名义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员工的资金集合后投入目标公司,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优势第一,最易于操作;第二,产权关系最明确,员工个人与信托公司直接发生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最清晰,员工是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是信托受托人和目标公司股东
劣势第一,签订信托合同工作量较大,每个委托人都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第二,有持股人数和持股资金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适用企业范围适用于持股人数较少(最多不能超过200人),每个持股人持股资金较高(最低不能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企业
特别的,如果持股人数众多,每个持股人的资金又低于5万元,则几个持股员工可以联合委托一个人作为委托人,而受益人为多第1页共3页个人,按照真正的持股人来确定,这种情况下,需要在信托合同中特别明确,信托无论任何情况下撤销或终止,信托财产都属于受益人
类型二:法人作为委托人1员工个人出资的情况1、概述某一法人集合员工的个人资金后,以该法人的名义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