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改制方案中的问题整体改制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由于往往存在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过程,故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ipo实务中,确有一些公开认为不需要缴税的案例
案例1公元太阳能2011年12月,公元太阳能公开了整体改制中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常用的操作办法
股改前,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预定的股本;股改时,股份公司股本即为有限公司实收资本
根据公元太阳能于2011年11月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改制前后的权益结构如表所示
净资产项目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净资产合计改制前11000
565676
3116825
88改制后11000
005825
8816825
88公元太阳能股改时个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核中显然是受到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的反馈意见如下:在整体变更中未增加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批复认可;实际控制人对整体变更时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项做出了相关承诺,因此,上述事宜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未构成障碍
按上述案例中的理解,净资产中的留存收益未增加股本,而是增加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是需要交税的,但转增资本公积并不需要交税
案例2天龙第1页共5页光电天龙光电2009年年末上市,其招股说明书中对改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论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根据天龙光电于2009年11月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天龙光电改制前后的权益结构如表所示
天龙光电的做法是改制中一个非常普通的操作,但保荐机构的反馈意见如下: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改制时不是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