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制度方案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XX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七条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XX省卫生厅
并由XX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第八条医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九条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测评可以采用一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第1页共5页(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第十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