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方案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XX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县规划市容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建设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
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市容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县规划市容局XX县区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第1页共7页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建设第六条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
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
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1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