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地:。第三条公司性质公司性质为。第四条办学宗旨第五条办学规模公司占地面积平米左右;建筑面积平米左右;班级数、人数。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主)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二)接受国家和地方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十三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十四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定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定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第四章公司的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长1人,其他董事2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股东会议选举补充。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公司章程和制订公司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