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南沙区政府XX县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居)、股份社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资源进行出让、转让、发包、转包、出租、转租等的流转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集体资产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1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第1页共11页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交易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