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源小学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方案教育督导条例发文时间:2012-10-1609: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第1页共5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