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响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优化本市建筑垃圾申报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力争做到提前服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其后续监管
第四条(许可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2-案手续前,具有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报核发处置证
(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中转码头、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事项
(三)具有不违反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车辆行驶路线
第五条(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盖章)(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复印件)(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原件盖章)(四)运输合同(复印件)第六条(申报主体条件)申报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告知承诺
申报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申报人的承诺)申报人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报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3-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