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发布日期:2001-6-16执行日期:2001-6-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七章执业推广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定义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效力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
其他为许可证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五条准则1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准则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准则3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准则4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准则5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准则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准则7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十二条律师资格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实习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
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执业证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
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