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公立医院1(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一)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
“121201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
“121202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医院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12120201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1本规定所指公立医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121203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医院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医院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
“12190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对“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12190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