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三条
(四)《XX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XX市政府三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无数量限制;(二)申请许可方式: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第1页共4页(一)《XX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原件1份;《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明材料:⑴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⑵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⑶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