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XX年)0地方政府规章XX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7号《XX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XX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XX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XX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市)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边界河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第1页共7页规定编制和报批。嘉陵江、乌江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沿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和岸砂采掘点的控制数量。第八条河道的下列区域应列为禁采区:(一)河道堤防、桥梁、闸坝的保护范围;(二)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20米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石嘴等;(三)下河引道3米内,电缆线架3米内;(四)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3米内,危险品锚地;(五)其他依法应禁止采掘的区域。第九条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第2页共7页例》的规定拟订和报批。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限期内有效。第十二条在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