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制度改革与地方银行制度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
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
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
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采用
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
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
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
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
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
缓第1页共3页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