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我国是个有重义轻利传统的国家,历来将精神与金钱分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缺陷
本文,笔者拟就此等问题略陈管见,就教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教科书〈如全国法院业大的民法教程〉所下的定义是,根据民法通则精神,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四种人格权”,没有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下此定义的理由有如下几点: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
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而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面予以救济
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损害等
死亡可能使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受害人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第1页共9页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