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文章标题:人防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增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办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全办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各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办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第四条全办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办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法制培训合格证。第五条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第六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二)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三)人防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四)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天。均应安排在冬、春季节。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第八条本制度自二○○六年三月十日起实施。《人防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人防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