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质量改进制度(通用版本)第一篇: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质量改进制度(通用版本)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质量改进制度第一章总则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改进
第二章职责1、项目负责人(总工)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2、质检部是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改进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3、工程部、物资部、商务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4、工程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分包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质量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5、财务部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一、质量问题分类1、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较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3、严重质量问题:(1)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第1页共15页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2)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二、质量事故分类1、质量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质量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质量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4、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