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陈述权
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
2、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提供证人为己作证、委托他人为己辩护
3、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
4、对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等的知情、咨询权
5、对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6、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回避
7、有权对案件查处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9、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
对各种笔录及扣缴清单、送达文书等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10、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得与有关人员串通、打击报复他人及有其他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1、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措施,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
12、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
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单位:XX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第二篇: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第1页共7页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二)通信会见
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按规定程序和证件会见;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三)生活卫生保障
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在押人员生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