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陈述权。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2、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提供证人为己作证、委托他人为己辩护。3、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4、对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等的知情、咨询权。5、对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权。6、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回避。7、有权对案件查处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8、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9、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对各种笔录及扣缴清单、送达文书等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10、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得与有关人员串通、打击报复他人及有其他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11、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措施,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12、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单位:XX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第二篇: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第1页共7页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二)通信会见。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按规定程序和证件会见;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三)生活卫生保障。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五)检举、控告、申诉。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在押人员发现看守所民警贪污、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在押人员对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违法扣留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错误、超过规定羁押期限、加戴械具、关禁闭等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六)诉讼权利。1、家庭困难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帮助;2、有权聘请辩护律师;3、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5、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诉;6、提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7、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中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8、羁押期限期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第2页共7页9、犯罪嫌疑(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看守所;不准私藏刀具、利器、香烟、打火机等违禁品;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按时就寝;通过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看守所秩序;(二)学习改造。主动接受看守所的政治、文化、法律、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三)坦白自首。自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案件查清,积极检举揭发监区内外犯罪行为,劝阻他人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四)报告制度。发现在押人员生病、违反监规、预谋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监区等其他行为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五)禁止串供。在押人员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