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循环股东权益作业流程一、作業程序:1
本公司會計單位負責記錄及表達股本在當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作業保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存
股本以奉准登記之數額為準,其未發行股份應於股本項下列減之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以稅前盈餘扣除一切應納稅捐後之餘額提列10%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特別盈餘公積之動用情形,依董事會及股東會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別盈餘公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則應予轉銷
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規定,應轉入〝資本公積〞科目計有下列各項:6
1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2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3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4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
5受領贈與之所得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依法令規定僅得供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之用,其使用限制如下:7
1使用於彌補虧損時,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公司法239)
2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時,則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公司法241)
3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10%,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10%(證交法實施細則8)
年度盈餘,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
二、控制重點:1
股東權益項目內容是否完整歸屬
現金增資或盈餘分派是否依法定規定作業程序辦理
屬資本公積的項目是否正確列計
各項公積提存是否正確
資產重估增值之計算公式,是否與固定資產重估價辦法、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暨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