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1)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
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管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①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②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③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第1页共2页(5)质量负责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6)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①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负责人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