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讨论id="3152">一、引论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
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
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
”[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
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
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
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
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2]
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第1页共9页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