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和议事会议事制度5篇**镇**村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和议事会议事制度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议事会成员议事作用,确保议事会成员真正代表民意,促进本村基层治理机制和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以及**办〔****〕**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村内涉及资金使用、经济发展、工程建设、人员聘用等必须召开村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议事会认为需要经议事会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村议事会可在授权范围内讨论表决村内日常事务,除此以外,议事会所讨论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村议事会会议讨论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村民议事会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对提交表决的事项形成明确结果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1—项需要讨论的,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要有85%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1页共4页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至少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务qq群、村务微信号对外进行公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列席会议,其他有意愿列席会议的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议决权
第五条每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