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摘要
人身检查措施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侦查手段,司法实践中常常与被检查人的基本权利形成冲突,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甚至侵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人身检查的规定几近空白,许多程序规定实际上处于真空地带,有必要将定位为强制措施,以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冲突缺陷完善一、人身检查制度权力——权利冲突权利分为个人层面的权利和体制层面的权利,人身权作为个人层面的权利,它囊括生命权、个人自由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的人身检查行为会与被检查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产生冲突
(一)人身检查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侦查人员为实施人身检查,必然或长或短时间内限制被检查人的人身自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附带的暂时性自由限制
为进行人身检查,一般情况下会对被检查人进行暂时性的人身限制,轻微的人身检查如采集指纹、抽取血液等;较重的人身检查如开刀手术等会留置被检查人相当较长的时间
2、要求同行前往指定场所检查
某些抽血检验或其他必须借助医疗辅助器材的人身检查现场往往无法实施,侦查人员会要求被检查人一同前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二)人身检查与身体权的冲突本文的身体权采用广义身体权的概念,即身体权包括身体完整权和健康权两个部分
具体而言,人身检查行为与人身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侵犯被检查人的身体完整权
人体的血液、体液、毛发、指甲、皮屑等是从属于人体的一部分,未经同意从人体采集以上样本,将它们从人体剥离,是对个人身体完全权的侵害
2、侵犯被检查人的身体支配权
侦查人员未经被检查人同第1页共9页意,强制对被检查人采集样本,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3、侵犯被检查人的健康权
在大部分人身检查中,虽然侵犯了被检查人的身体完整权,但一般不会对其健康产生损害,但在一些侵入性的人身检查中,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