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关键词: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构建内容提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
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民事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主观范围确定
[1]只有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所及的主体,才能成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从理论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所涉及的主体,原则上以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为限
但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主观范围具有扩张性,即能够对一定范围内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主体产生强制执行的作用力
[2]因此,一定范围内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主体也可能进入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成为执行当事人
这就是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化,我国现行立法和理论研究一般称之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化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完全退出执行程序,由其他的主体替代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理论和立法上称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二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其他主体进人执行程序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理论和立法上称为执行当事人的追加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可能分别出现,也可能同时发生,具体情形相当复杂
无论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还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化都具有正当性
然而,这种正当性只有通过程序运行才能最终实现
程序设计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