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号】1-67【原文出处】浙江学刊【原刊地名】杭州【原刊期号】200503【原刊页号】151~155【分类号】A3【分类名】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复印期号】200507【标题】试论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兼论“权利公平”应成为环境法法律目的之要素【作者】竺效【作者简介】竺效,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要素,目前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我国环境法学者关于应否对这一内涵增加“权利公平”要素曾有过反思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
已被发展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该是我国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形成的环境伦理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修改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内涵的政治思想基础
应将“权利公平”增加为环境法法律目的内涵之要素
【摘要题】社会发展观【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权利公平/环境法/法律目的【正文】法律目的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
(注:竺效:《论经济法之法律目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34页
)环境法之法律目的是指主体在公平观、正义观等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环境法部门和组成该部门的具体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功能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环境法部门和环境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
不同时期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对不同时期的环境法的法律目的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
但由于受到人类对不同时期环境资源问题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表现的认识程度的制约,人类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存在着地域上和时间上的差异
同时,考虑到实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