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号】1-67【原文出处】浙江学刊【原刊地名】杭州【原刊期号】200503【原刊页号】151~155【分类号】A3【分类名】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复印期号】200507【标题】试论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兼论“权利公平”应成为环境法法律目的之要素【作者】竺效【作者简介】竺效,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要素,目前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我国环境法学者关于应否对这一内涵增加“权利公平”要素曾有过反思。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已被发展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该是我国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形成的环境伦理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修改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内涵的政治思想基础。应将“权利公平”增加为环境法法律目的内涵之要素。【摘要题】社会发展观【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权利公平/环境法/法律目的【正文】法律目的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注:竺效:《论经济法之法律目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34页。)环境法之法律目的是指主体在公平观、正义观等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环境法部门和组成该部门的具体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功能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环境法部门和环境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不同时期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对不同时期的环境法的法律目的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人类对不同时期环境资源问题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表现的认识程度的制约,人类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存在着地域上和时间上的差异。同时,考虑到实然的法律制度与政治的特殊关联。因此,有必要诠释据以确定我国环境法法律目的之环境伦理基础和政治思想前提,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地调整环境法法律目的的应然要素,继而推动它们成为实然的法律目的。一、可持续发展内涵(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较具代表性的可持续发展定义大致有四种:着重于自然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社会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经济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科技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参见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9页。)也有学者考查认为,“可持续发展”这个术语已被100多种不同的方法定义。(参见蔡守秋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4页。)如未作特殊说明,本文以下研讨的“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均特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定义。)的环境法理阐释:“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二要素论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注:有关中国古代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演进的简要阐述,参见竺效:《试论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产生的伦理思想基础》,《学术交流》2004年第3期,第34-35页。)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当代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内容的构成,但现代西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对之产生了或应当产生更大的影响。(注:李dùn@①教授曾在《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一文中认为:“在中国,凡属于现代社会的各个学科都是从西方传来的”参见李dùn@①:《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代序。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承认:西方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对我们目前所产生的影响力较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更大。)现代西方可持续发展思想最早可上溯到马尔萨斯和达尔文。马尔萨斯在1789年发表的《人口原理》中第一次强烈提出人口和其他物质一样,具有一种迅速繁殖的倾向,这种倾向受到自然环境(主要是指土地和粮食)的限制;达尔文在1859年发表的《物种起源》里论述生物和环境的关系时与马尔萨斯保持一致,并且发展了他的观点。(注:朱启贵:《可持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