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一、综合评审由省级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1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申请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综合评审委员会,并填写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登记表(附表3)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每个综合评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
设主席1人,主持答辩工作
配秘书一名,负责答辩过程的记录工作
所有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主席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并参加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要求统一组织的考评员培训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综合评审期间的考务管理
三、评审程序、内容与范围(一)论文内容评定1
由评审委员独立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填入综合评审评分表(附表4中的论文内容部分),同时填写相应的答辩问题
论文内容不符合撰写要求的考生,不得参加答辩
论文内容部分的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
考生该部分成绩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参加答辩:占评审委员会总数2/3以上的委员评分合格(≥60分);平均分合格(≥60分)
(二)答辩的主要程序和要求(1)答辩由评审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2)答辩人作简短的自我介绍,汇报论文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时间不超过5分钟
(3)评审委员提问(每个委员一般提1-2个问题),答辩人准备,准备时间不超过10分钟
(4)答辩人进行口头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
(5)答辩人回避,评审委员分别将答辩评定成绩填入综合评审评分表(附表4中的论文答辩部分),评审委员会秘书汇总评分表(附表6)
(6)答辩部分的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
评定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为合格:占评审委员会总数2/3以上的委员评分合格(≥60分);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