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论无因管理之债的价值及其运用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
无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互助互爱的高层次的肯定,它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吻合的
但居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赋予其新的价值,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出它的潜在的、未能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的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罗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
这已为其后世诸国法律所确认
然而,也正是从罗马法开始,即有一种无法律依据而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果,这就是无因管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被视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
早在罗马法时代,它便被列为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用此分类,该法典第1371条将准契约解释为:“为个人纯属自愿的行为而对第三人发生的义务,有时为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义务”
第1375条具体规定为:“所有人的事务如管理良好者,所有人应履行管理人以所有人名义所订的义务,补偿管理人因管理而负担的一切个人债务,并偿还管理人支出的一切必要的费用”
到了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便开始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
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诸如瑞士债法、日本民法等均将其作为完整独立的债
从对无因管理进行界定的标准来看,德国以未受委托并无权利管理他人事务为根据,日本以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为根据
无论采何种说法,其构成要件基本上都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无法律上的义务也未受他人委托(这使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