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整治专项行动方案XX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煤炭是我省一次能源的主体
截止2008年末,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约11
5亿吨,预测远景资源量约7亿吨
2008年全省共产原煤2128万吨
全省合法生产煤矿330家,均为低瓦斯矿井,无瓦斯爆炸、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瓦斯中毒、窒息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889号)的精神,编制以下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专项整治对象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省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统一领导、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XX年4月~20XX年6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产煤设区督促本辖第1页共7页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