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试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申请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予以执行的案件
对这类案件在交付执行前,是否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进行合法审查,成为行政审判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
笔者根据审判工作实践,阐述个人看法
一、对申请执行案件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对申请执行案件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理由是,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是自愿放弃了诉权,意味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接受或认可
因此,只要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当象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全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理由是,这两类案件都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都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执行,对错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这样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本人主张对申请执行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但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要有区别
理由如下:第一,这两类案件的审查对象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依据都是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目的都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些相同之处表明了二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因此,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二,这两类案件又有很大区别:一是立案的前提条件不同
申请执行案件是鉴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而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