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从价值判断角度摘要: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我国制定物权法、民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物权行为理论是否应采纳进行了论述,对赞成物权行为理论的两个主要理由,即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进行了反驳,提出:所谓通过物权行为贯彻意思自治理念是一个虚假的结论;通过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并能避免物权行为理论带来的弊端
从而得出结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和民法典中不必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字:物权行为,契约自由,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特有的民法理论,后被中华民国的民法理论所继受,至今仍在中国台湾地区盛行
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制定我国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理论的源起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是否应在将来的物权法、民法典制定中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学者们主要从事实问题和价值判断两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论证,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大有人在,各执一词
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构成、源起等内容,由于学者观点比较一致,本文不再赘述
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应是一个立法选择和价值判断问题,因为即使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存在价值,法律也不会对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对于物权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这一事实问题,本文不作讨论
本文主要对物权行为的存在价值问题发表看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物权行为对于意思自治的意义;物权行为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的意义
一关于通过物权行为理论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物权行为在德国法上提出,包涵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意义
“交付”之所以被视为作为法律行为一种的物权行为,核心即在于此
如果欠缺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交付”仅仅是债之契约的履行行为,不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