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上传时间:2008-3-8关键词:代理法/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法典/立法完善内容提要: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协调之处甚多
另外,在我国代理法中,还存在不少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
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确立和贯彻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民商合一的原则,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兼顾等原则
当前,应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
《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
应当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安排在一般规定之中,而在规范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时,应以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为框架进行系统的立法
一、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格局及存在的问题1
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格局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此外,还包括有关代理制度的行政规章,如《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民法通则》第4章第63条规定了代理的法律效果和代理的范围,该条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未规定间接代理,仅对直接代理做了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规定了代理的三种形式: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的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了无权代理
第67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