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一、引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缺陷与现状(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立法缺陷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离不开证据,所以证据制度本应在一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我国从传统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
加之又一直以“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自居,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中国证据制度裹足不前
随着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民诉中尽可能减轻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任务,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
这样,中国匮乏证据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暴露无遗
而在证人制度方面,上述的矛盾就更为突出
我国的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简陋,缺乏可操作性,其中程序规则贫乏、内容粗放,相关的规范散置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
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吁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证人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做出了一些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符合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
但《规定》对证人制度中作证的方式、相关程序、具体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的过于原则化及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民事证人制度难以操作,十分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立法,对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二)我国现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