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论香港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与实践摘要: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为打击香港地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香港地区在实施加重刑罚、打击洗黑钱犯罪及要求披露犯罪财富等方面的司法实践亦已趋于灵活,并在防止、侦查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各环节上都已渐见成效
但香港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仍有值得改进的空间,主要是应当提高立法的预防性、前瞻性、完备性和针对性
具体而言,可以从打击黑社会主要犯罪、增设黑社会犯罪新罪名、修改刑法中对黑社会的定义以及考虑充公黑社会财富的特别立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三合会有组织罪行指明罪行加重刑罚犯罪得益一、香港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自1994年10月21日立法后,分阶段从1994年12月2日先后推出“清洗黑钱”犯罪和针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加重刑罚”特别判刑程序等条款;2000年6月1日香港又进一步对《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作出修订,①立法规定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须向香港警务处注册及保留大额交易纪录
(一)有关立法之目的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立法与修订之主要目的是:透过第3—5条有关证人令、提交令、搜查令等规定,为执法人员提供能够剥夺证人于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下本来拥有的保持缄默权利的特别侦查权力;透过第8、15、16条有关没收令、限制令、押记令等规定,授权香港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没收被告人直接或间接从实施附表1及附表2所列的“指明罪行”所获包括财产增值的收入及利益;透过第25条规定,任何人于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之情况下处理该财产为犯罪;透过第27条的特别判刑程序条款,令香港法院可以应检控一方的请求,于犯罪属于有组织罪行时或于犯罪属于“指明罪行”时,对实施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