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区财政局制度汇编一、财政管理类(12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维扬财发[2005]46号区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有房屋转让管理,明确公有房屋转让中的相关办事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5]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转让管理的意见》和扬国资[200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有房屋出售转让,必须产权清晰、权属明确,产权不清晰、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公有房屋不得转让
二、公有房屋的出售和转让,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利益的,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三、公有房屋出售、转让,必须经公有资产出资人或公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先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后,经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营业用房、办公楼、厂房等非普通公有住房应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产权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扬州日报》和产权产易网站上发布房屋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产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经公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工式
五、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当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但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法:1、面积较小的普通住宅
2、照顾本单位困难职工的
3、居住5年以上的
4、不影响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