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区财政局制度汇编一、财政管理类(12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维扬财发[2005]46号区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有房屋转让管理,明确公有房屋转让中的相关办事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5]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转让管理的意见》和扬国资[200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有房屋出售转让,必须产权清晰、权属明确,产权不清晰、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公有房屋不得转让。二、公有房屋的出售和转让,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利益的,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三、公有房屋出售、转让,必须经公有资产出资人或公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先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后,经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营业用房、办公楼、厂房等非普通公有住房应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产权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扬州日报》和产权产易网站上发布房屋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产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经公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工式。五、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当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但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法:1、面积较小的普通住宅。2、照顾本单位困难职工的。3、居住5年以上的。4、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六、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价格,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金额较大的,可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首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余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全部款项付清并进入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专门账户后方可按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然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七、各公有房产产权持有单位,在处置公有房产时,必须严格依照以上程序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造成后果的,按规定处理。八、本实施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二00五年九月八日主题词:公有房屋产权转让意见报送:市国资委抄送:各乡镇财政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维扬财发[2005]58号区各部门、区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扬州市维扬区区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程序如下:一、资产的处置范围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出售、出租、出借、捐赠、调拨及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或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出租、出借的资产,申请必须注明出租、出借资产的理由、承租人、租期、租金及租金结算的方式和时间。2、捐赠、调拨的资产,申请必须注明捐赠、调拨的理由、接受捐赠、调拨单位的名称以及与本单位的关系。捐赠、调拨单位必须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2年)不得重新购置类型、功能、用途相同的产品。3、出售资产,申请必须注明出售资产的理由、购置时间、原始价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出售单位原则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机关报购置类型、功能、用途相同的产品。如确因工作需要,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三、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须处置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批复。四、资产处置单位接批复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