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有关煤炭企业:《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切实组织好煤炭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定期向局企事业改革司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函(劳社部函〔2000〕65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煤炭工业局:你局《关于报批(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请示》(煤办字〔2000〕第1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好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在工作中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推动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你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定期向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
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推出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第二章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第四条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煤炭工业职业技能第1页共8页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煤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煤炭指导中心”接受国家煤炭工业局领导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煤炭指导中心”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