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国民待遇之我见TheNationalTreatmenttowardsSupervisiononForeignBanksinChinafromMyVision焦志勇[内容提要]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如何认识和界定我国对外资银行所实行的国民待遇以及如何看待政府对外资银行特别监管措施,是我国正确实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要问题。本文论述了“享有国民待遇的外资银行应当只包括外国银行的分行及代表处,而不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观点,以澄清社会对此不准确的看法。同时,还阐述了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在WTO“国民待遇”的框架下,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特别监管措施等问题。Abstract:Intheprocessofsupervisingforeignbanks,itisanessentialmattertounderstandthenationaltreatmentgiventoforeignbanksonwhichspecialmeasureshavebeenenforcedbytheChinesegovernment.ThisarticledemonstratestheideathatitisthebranchesandtherepresentativedepartmentsofforeignbanksenjoyingtherightofthenationaltreatmentexcludingforeignsoleownershipbanksandChinese-foreignjointventurebanks,whichinturnhelpclarifytheinaccuracybythesociety.Meanwhile,itfurtherexplainstheimportanceofacceleratingtheuniformity,intheframeworkofWTO,ofthesupervisionstandardonboththeforeignanddomesticbanks,aswellasthathowtocreateafaircompetitionenvironmentforforeignbanksandexecutespecialsupervisionmeasuresthusderived,etc.关键词: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特别监管措施Keywords:foreignbank,nationaltreatment,specialsupervisingmeasures随着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为了实现其承诺,我国开放其国内的银行业,并使国内人民币零售业务市场谨慎地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为了使我国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并按照审慎原则和国际并表监管标准完善其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国务院该条例的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也于2006年11月1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者为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笔者认为:该《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不仅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而且该《条例》和《实施细则》也在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和对外资银行严格监管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她标志着中国的银行业将从此走上全面开放和按照国际惯例监管外资银行的道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开放国内银行业,一方面虽然可以使得金融资本得以在国内及国际范围内更加有效地配置,促进了国内银行业的良性竞争,以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和国内银行业整体的业务素质;但从另一方面讲,开放国内银行业也使得金融风险跨国传递的渠道和机会增多,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传染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因此,不断提高我国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以维护我国银行体系安全将成为我国外资银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如何认识在对外资银行监管过程中的作者简介:焦志勇籍贯:山东出生年月:1957年3月职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国民待遇”问题就成为解决该课题的关键。一、如何准确地认识给予外资银行以“国民待遇”的问题随着我国开放银行业,特别是在《条例》和《实施细则》颁布后,我国一些媒体甚至一些官员表示:外资银行将正式以国民待遇身份进入中国银行业。笔者认为:这种关于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的表述是不准确的,需要予以澄清。首先,国民待遇是国际私法中外国人待遇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涵义来看国民待遇是指: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本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以本国自然人、法人在经济和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