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设备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起重机械设备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中各环节的程序确保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域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域市场内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租赁、施工、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地区办理设备检测和备案人员配置情况见下表地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QTZ63(含以上)QTZ40司机司索指挥司机司索指挥司机南京211212镇江2122112扬州211212安徽1111112河南2211112江西1111112第二章设备进场前管理第五条设备租赁单位需满足下列要求(一)企业资质等级为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无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一律不选用;(二)租赁单位拥有的各型设备不少于80台,拥有各型设备品牌数不得多于5家;(三)租赁单位必须拥有固定的维保团队,维保团队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其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另外配备不少于2组的专职巡检人员,定期对各项目设备进行巡检,能查出问题并进行整改,安装、维保、巡检的人员不可混用,必须各司其职;(四)租赁单位在当地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主管部门不良通报,5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