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总工会办公湘工办函[2011]9号关于征求《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内司委现已组织起草了《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我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在各自系统内征求修改意见。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工会工作者、职工等相关人员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4月10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给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联系人:丁展望、李裕军联系电话:0731—84320157,13907319135电子邮箱:hnszghmgb@163.com附件: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工资集体协商征求意见稿通知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2011年3月17日印附件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资集体协商定义】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第三条【协商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六条【三方职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工会、行业(区域)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第八条【企业方协商代表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确定。第九条【首席代表产生】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第十条【委托协商代表】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第十一条【双方代表产生的规制】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一般为三至七人。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年。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