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对现行《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第二条市本级行政区内的新建、扩建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分户验收除执行现行国家有关住宅建筑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行业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进行观感、功能等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文件。已选定物业单位的,物业单位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2.门窗及其安装;3.栏杆及护栏安装;4.防水工程;5.室内空间尺寸;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8.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自行约定的分户检查其他内容。9.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以上检查内容可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分户验收实施方案。二、检查各类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三、按照附件表规定的部位和内容的要求,对每户逐一进行检查。四、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五、经整改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经过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户。六、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并加盖公章。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户,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有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户,该户所在的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第九条分户验收资料是工程档案资料之一,由建设单位整理,并应在报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只有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户。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抽查核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如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记录、结论与实际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全面自查、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重新报送分户验收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核实比例为:(1)不少于验收总户数的2%,当总户数少于100户时,按不少于5%比例抽查;(2)除别墅、排屋以外,每幢建筑单体抽查户数不应少于一户。第十四条由于存在质量分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第十五条凡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项目,未实施分户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