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1〕28号关于批准《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通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24日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1年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条例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互利、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第六条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和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订立和履行工资协议
第二章协商内容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二)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职工工资最低水平;(四)工资支付办法;(五)双方认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