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发〔2008〕98号各环保分(县)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为依据,重点规范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以及产生、贮存电子废弃物的行为。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分局、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电子废弃物产生者应当将电子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弃物产生者不仅包括工业电子废弃物产生单位、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还包括不能完全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二、执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根据本《办法》可安排120天过渡期。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相关证明文件的说明见附件2,工作程序见附件3)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经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市环保局将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调整(样式见附件4),并向列入目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名录的通知单(样式见附件5)。三、开展电子类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含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电子废弃物等为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污染防治适用《固体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但同时规定,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得到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电子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每年3月1日前向辖区环保部门申报所产生电子类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各分局、县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电子类废弃物申报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四、加强电子废物处置项目的环境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工艺和废物处置方案等内容。市局按照本《办法》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废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对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项目,经市局批准后,可在该项目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拆解利用处置一定数量的电子废物,调试和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分局、县局负责对临时名录和名录内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监督性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工业电子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从源头遏制电子废物无序流动的局面。要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打击非法拆解处置利用电子废物的行为。要进一步依法强化对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