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发〔2008〕98号各环保分(县)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为依据,重点规范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以及产生、贮存电子废弃物的行为
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分局、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电子废弃物产生者应当将电子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电子废弃物产生者不仅包括工业电子废弃物产生单位、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还包括不能完全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二、执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根据本《办法》可安排120天过渡期
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应向市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