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颁布时间:2003-02-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二章自行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第八条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九条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第十条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第十一条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命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第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其他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第十五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3页共11页第2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1页(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