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文件新职称办〔2006〕40号关于2006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事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逐步完善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水平,现就2006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2006年自治区职称工作的总结安排(一)进一步落实职称评聘分开制度。以强化公正评价和单位自主聘任为核心,推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工作,要对所属单位的评聘分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届时将对评聘分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进行职称工作的调研。(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全面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由自治区职称评价中心修订工程、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意见,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定后下发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下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意见,认真做好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制定工作,按照岗位审核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建立健全“按需设岗,竞争择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机制。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将制定下发《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意见》,并按计划组织人员赴南北疆、自治区各单位检查岗位设置的情况,并进行岗位设置的审核、审批。(三)研究建立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职称体系,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评价使用机制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职称工作运行机制。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厅修订完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修订完善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修订工程、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定后下发执行。(四)大力推广和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已实行的37种职业资格考试政策和合格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会同自治区地震局研究下发《自治区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实施办法》。二、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一)在自治区所属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不再进行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照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并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各地州市所属以下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仍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和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在自治区所属单位工作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经历人员,今后不再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经单位考核推荐,按照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报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级(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地州市所属以下单位工作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经历人员,仍按照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规定,授予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授予现专业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要申报第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评审取得。(三)按照新人办发(2003)75号文件,凡申报评审“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评审取得本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年以上,方可按照各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条件,评审第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职称外(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