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质监〔2011〕25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为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及方法,促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的提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5〕30号)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期间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有序开展质量监督。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申办质量监督手续(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报告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法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2.项目法人审批文件;3.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文件;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后,应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内容、监督期限和质量监督人员,并及时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2)。第五条施工初期质量监督工作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2-填写核查登记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整改。(《参建单位质量体系情况核查登记表》见附件3)第六条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确认工程项目划分,适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以及材料供应等其他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格式见附件5)。问题严重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程开工初期,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将项目划分及时报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确认情况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见附件6)(二)抽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如何;2.对工程质量是否做到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3.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组织已完工程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按相关要求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4.是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3-(三)抽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