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标准贯彻落实中办发〔20XX〕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
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1
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四、关于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第1页共4页设施的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问题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