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珠煤业安全奖惩制度(编写组)主编:董事长总经理副主编: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瓦斯副总经营副总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副书记编写人员:安监处等有关职能科室管理人员正珠煤业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正珠煤业安全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治矿,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汾西矿业集团安全奖罚条例》及瑞泰公司、井矿集团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安全管理奖惩条例是我公司安全管理法规性文件,坚持教育先行,奖罚并举的原则。第三条:事故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依法办事,依规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第四条: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在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第五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安全奖惩办法时,由矿安监部门制定。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正珠煤业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及地面单位和各岗位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给予记功、表彰、奖励、晋级、劳动模范荣誉。1、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效果显著者。2、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3、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伤害程度的。4、在抢险救灾或抢救事故中做出贡献的。5、在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革的新技术推广,并在安全上有一定成效的。第三章处罚第七条:违反三大规程或触犯《矿井一通三防设施细则》《防治水管理规定》及上级公司《安全红线三十条管理制度》和本公司各专业制定《采、掘、开、机、运管理规定》的按各专业处罚规定执行处罚。1、“三违”处罚按照《正珠煤业三违处罚细则》执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罚,严重“三违”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三违”性质、可能造成的后果工人进行通报、曝光、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干部给予撤职、免职、降级、等处分。2、凡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安监处,安监处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追查,严禁隐瞒或迟报,否则加重处罚。3、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到500元罚款,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处罚500-2000元,住集团公司“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免职、行政降级、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涉及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安全管理专项规定的,执行该专业专项处罚规定。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人身事故的或非伤亡事故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也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3、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采取措施或组织不力的。4、携带烟草、易燃品或酒后下井及在井下吸烟、明火放炮、明火作业的。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6、对制止违章违纪人员的安全员、安全网员、青年岗员刁难、辱骂、殴打,借故报复的。5、瓦检员空班漏检,填报瓦斯报表弄虚作假的。7、盗窃火工品及私自带火工品出井的。8、无措施施工或有安全措施不按措施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9、井下“三员两长”及要害场所,岗位人员擅自脱岗的或因工作中睡觉、干私活而造成事故的。10、隐瞒事故真相,不配合事故追查,出具假证或包庇事故肇事者。11、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处理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1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不负责任,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或造成事故的。13、在井下发生打架斗殴的。14、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三十条安全管理规定》、《采、掘、开、机运管理特别规定》、《矿井一通三防实施细则》、《防治水管理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处罚。1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汇报、未采取措施或未按“四定”时间落实整改的。16、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编制不能指导生产或未按规定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