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关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对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7)15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对诉讼费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的负担、司法救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诉讼负担
《办法》还正式从法规上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条文,掌握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统一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根据《办法》授权,制定我省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案件受理费的暂行收费标准分别为:(一)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每件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